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的重要工具,現代社會不論工作、金融、通訊,皆建立在對電腦及網路的信賴之上。但近年常有國內外駭客利用漏洞入侵電腦,或發動網路攻擊,導致人心惶惶。此類行為除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秩序外個人信貸,更已構成犯罪。

其次,入侵後如「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」時,則依《刑法》第359條規定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!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貴在立法-國內網站遭入侵-國際駭客也有罪-233935476.html

《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》

作者介紹: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,從知名跨國智財、併購、專利的執業律師,一頭栽進國會殿堂,以法學的專業背景,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。熱情活力十足的她,不僅在交大科法所、東吳EMBA任教授業,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,將其理念、思維與情感,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、分享。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為了因應電腦及網路的犯罪,我國《刑法》已於2003年增訂「妨害電腦使用罪章」,對於入侵電腦及網路攻擊的行為皆有規範。

像是近年常見的癱瘓網站手法,包括「分散式阻斷攻擊」(DDoS)、「封包洪流」(Ping Flood)...等,雖未入侵他人電腦,但藉由「機器人程式」發送大量訊息,以達癱瘓特定網站之目的,也足以構成此項犯罪。

此外,依據《刑法》第4條規定:「犯罪之『行為』或『結果』,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,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。」也就是只要犯罪的「行為地」(駭客發動攻擊時所在地),或是「結果地」(被入侵的電腦所在地或網站架設地),有一發生在我國,不論行為人是外國人或本國人,皆可適用我國《刑法》。

入侵電腦或癱瘓網站貸款的行為,已有刑事之違法。即便在國外發動攻擊,只要受害的電腦或網站在我國境內,就構成犯罪,民眾切勿以身試法!

首先,依據《刑法》第358條規定: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」,也就是說無論是輸入正確帳號密碼、破解電腦保護措施,或是利用電腦系統漏洞,只要是「無故入侵」他人電腦,皆構成此項犯罪。

至於癱瘓網站的行為,依據《刑法》第360條規定:「無故以『電腦程式』或其他電磁方式,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



貴在立法》國內網站遭入侵國際駭客也有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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